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为当事人提供调解服务。在争议的各个阶段,当事人均可经双方同意,通过调解解决争议,亦可通过“调解+仲裁”相结合的方式,和谐高效地解决纠纷。
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有专门的员工团队为调解提供支持和服务,协助当事人与调解员进行沟通。
为和谐、高效、低成本地解决争议,特制定《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调解规则》(以下简称“调解规则”)。
调解应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惯例,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商事争议、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议或其他争议,可提交至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进行调解。
上述争议,无论是否已经提起仲裁、诉讼或其他争议解决程序,均可提交仲裁院调解。凡各方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院进行调解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调解规则进行调解。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且仲裁院同意的,从其约定。
任何一方、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均可向仲裁院申请调解,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提交调解的协议。
当事人一方申请调解的,应提交调解申请书。调解申请书应包含关于争议事实的简要介绍、争议各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有效联系方式。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仲裁院在收到调解申请书后,应及时通知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4日内书面确认是否同意参与调解;在该期限内不予确认的,视为拒绝调解。
除申请调解的一方当事人外,在至少有另一方当事人确认同意参与调解并按照本调解规则第十六条规定预缴调解费后,调解程序开始。其他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向仲裁院申请加入。仲裁院应及时向各方当事人发送调解通知、调解规则及调解员名册。
调解案件由一名调解员进行调解,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应在收到调解通知之日起5日内共同指定一名调解员。逾期未能共同指定的,由仲裁院指定。
调解员可以在仲裁院提供的调解员名册中指定,也可以在该名册之外指定。在该名册之外指定的,应征得仲裁院确认。
调解员应及时向仲裁院及当事人披露可能影响其调解独立性、公正性的情况。
调解员披露了可能影响其调解独立性、公正性的情形,当事人知悉该情形后未在5日内提请要求回避的,视为同意该调解员调解。
当事人要求调解员回避的,由仲裁院决定是否替换调解员。
调解员无法履行或不适宜履行职责的,按照本调解规则第四条规定重新确定调解员,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调解员可以采用其认为有利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方式对争议进行调解。这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调解程序开始之后,调解员可以单独或同时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调解;
(二)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建议或方案;
(三)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根据已掌握的情况,依据公平合理原则,向当事人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或方案。
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调解不公开进行。
调解员、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仲裁院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调解过程的人员对于调解事项均负有保密义务,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各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调解期限。
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确定调解期限。
未确定调解期限的,调解应当自调解员被确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各方当事人要求或同意延期并经仲裁院认可的除外。
调解在仲裁院所在地或各方当事人约定的地点进行。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院或调解员可以决定全部或者部分调解程序借助信息技术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当事人、仲裁院与调解员之间的任何往来函件,包括文件的传递,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进行;
调解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像会议或其他通讯技术方式进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通知仲裁院退出调解程序,仅该名当事人退出调解程序,不影响其他当事人继续进行调解程序。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调解程序终止:
(一)各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
(二)调解员认为调解已无成功的可能,决定终止调解;
(三)调解期限届满;
(四)仲裁院认为调解程序需要终止的其他情形。
经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由各方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
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为使和解协议的内容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在仲裁地法律不禁止的前提下,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依据和解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院按照其申请仲裁时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规定,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各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依据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院仲裁。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在之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或者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者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建议或材料作为其请求、答辩或者反请求的依据。
调解员不得在就同一或相关争议进行的仲裁或诉讼程序中担任仲裁员、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证人,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当事人应在收到仲裁院发出的预缴调解费通知之日起5日内按调解收费标准预缴调解费。调解费由申请人预缴,各方当事人约定按比例共同预缴的,从其约定。
如调解不成功,在扣除调解过程中发生的实际开支费用(包括机构管理费用及调解员报酬、差旅费等)后,预缴的调解费余额返还当事人。
仲裁院可以接受由第三方资助或保险覆盖的调解申请。如果参与调解的当事人就第三方资助或保险达成协议或安排,被资助或被保险的当事人应尽快书面通知所有其他当事人、调解员和仲裁院,并提供第三方出资人或保险人的名称。上述信息发生任何变更的,应及时进行披露。
第三方资助或保险的调解程序中,第三方不应当作为调解程序的当事人,除非调解程序的当事人一致书面同意。
除故意不当行为外,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各方当事人放弃以与本调解有关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为由,向仲裁院及其工作人员、调解员以及经仲裁院或调解员指定或聘请的任何人提出任何索赔的权利。
本调解规则由仲裁院负责解释。
本调解规则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 争议金额 (港币) |
机构管理费用 (港币) |
调解员报酬 (港币) |
| 50万元及以下 | 1,000元 | 6,000元 |
| 500,001元至 1,000,000元 | 1,000元+争议金额500,000元 以上部分的0.2% | 6,000元+争议金额500,000元 以上部分的0.2% |
| 1,000,001元至 5,000,000元 | 2,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 以上部分的0.12% | 7,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 以上部分的0.13% |
| 5,000,001元至 10,000,000元 | 6,800元+争议金额5,000,000元 以上部分的0.04% | 12,200元+争议金额5,000,000元 以上部分的0.07% |
| 10,000,001元至 50,000,000元 | 8,8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元 以上部分的0.03% | 15,7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元 以上部分的0.06% |
| 50,000,001元至 100,000,000元 | 20,800元+争议金额50,000,000元 以上部分的0.02% | 39,700元+争议金额50,000,000元 以上部分的0.05% |
| 100,000,001元至 500,000,000元 | 30,8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0元 以上部分的0.015% | 64,7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0元 以上部分的0.02% |
| 500,000,001元至 1,000,000,000元 | 90,800元+争议金额500,000,000元 以上部分的0.014% | 144,700元+争议金额500,000,000元 以上部分的0.015% |
| 1,000,000,001元至 3,000,000,000元 | 160,8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00元 以上部分的0.001% | 219,7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00元 以上部分的0.01% |
| 3,000,000,001元以上 | 180,800元 | 419,7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