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如希望将争议提交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解决,应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条款。以下是我们推荐使用的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或由于本合同的违反、终止或无效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争执或请求,均应提交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按照其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注。各方当事人应当考虑增列:
a. 本仲裁条款的适用法律应为___________【香港法】;
b. 仲裁员人数应为 【请列明“一名”或“三名”】;
c. 仲裁地应为 【请列明城市和国家;因“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请避免仅仅约定“中国”作为仲裁地】;
d. 仲裁程序中使用的语言应为 。
凡因本合同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向对方授予针对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向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提请复裁的权利。复裁庭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仲裁地应为 。(请填写不禁止复裁的国家或法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