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英文簡稱SCIAHK)受理並辦結一宗港資企業作為當事人、仲裁地為香港的仲裁案件,該案為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登記設立的香港、澳門投資企業協議選擇港澳法律為合同適用法律或協議約定港澳為仲裁地效力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以來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受理的首例「港資港仲裁」案件。
2019年,經國務院港澳辦批准,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由深圳國際仲裁院(又稱“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粵港澳大灣區國際仲裁中心”,英文簡稱SCIA)設立於香港,是內地機構在內地法域之外設立的首家獨立仲裁機構。自成立以來,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共辦理54宗仲裁案件,經當事人明確的案涉爭議金額超過30億港元。本次由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管理的首宗「港資港仲裁」案件當事人分別為在深圳設立的港資企業以及內地自然人,仲裁地為香港,開庭地點為深圳,仲裁員來自深圳國際仲裁院與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雙城兩院」仲裁員名冊,案件審理實體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充分體現「雙城、雙院、雙法域、雙法系、雙規則、雙名冊」的「六雙」差異化制度安排在服務中外當事人在粵港澳大灣區內解決跨境爭議的獨特優勢。
有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登記設立的香港、澳門投資企業協議選擇港澳法律為合同適用法律或協議約定港澳為仲裁地效力問題的批復》
《批復》是對2024年10月兩地簽訂的CEPA(《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第二份修訂協議中有關「港資港法」和「港資港仲裁」措施的擴展,進一步擴大了在內地投資的港資企業解決跨境爭議的選項。根據自2025年2月14日起施行的《批復》,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登記設立的香港、澳門投資企業,協議約定以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為仲裁地,當事人以所涉爭議不具有涉港澳因素為由申請人民法院確認仲裁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將爭議依約定提交仲裁,在相關裁決作出後,一方當事人以所涉爭議不具有涉港澳因素、仲裁協議無效,主張不應認可執行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同日聯合印發的《關於充分發揮仲裁職能作用 服務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設立的港資、澳資企業既可以約定內地為仲裁地,也可以約定香港、澳門為仲裁地解決商事糾紛。《批復》所稱「香港投資企業」「澳門投資企業」是指全部或部分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自然人、企業或其他組織投資,依法在內地登記設立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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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眾號:最高法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內地設立的港資澳資企業協議選擇港澳法律為合同適用法律或者協議約定港澳為仲裁地效力問題的批復
發佈於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