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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9

首例:深圳中院對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仲裁案件作出保全裁定

 

 

 


 

     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一方當事人向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SCIAHK)提交的財產保全申請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 (以下簡稱《安排》)的規定作出裁定,對案件另一方當事人採取財產保全相關措施。這是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對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管理的仲裁案件按照《安排》作出財產保全裁定。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於2019年4月2日在香港特區簽署《安排》。《安排》整體思路是在保全方面將香港仲裁程序與內地仲裁程序類似對待。根據《安排》,由指定仲裁機構管理的以香港為仲裁地的香港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財產所在地或證據所在地的內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保全措施,包括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及行為保全;內地仲裁程序的當事人亦可向香港特區法院申請強制令以及其他臨時措施。
     在簽署《安排》當天,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表示,與世界其他灣區不同,粵港澳大灣區具有「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獨特性,這決定了大灣區建設過程中互涉法律糾紛不可避免、區際法律衝突客觀存在、區際司法協助亟需深化,《安排》是中央支持香港法律服務業發展、支持香港建設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務實舉措,是「一國兩制」方針下進行更緊密的區際司法協助的具體體現,是兩地法律人為落實「一國兩制」方針、豐富「一國兩制」實踐所貢獻的又一司法智慧。時任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表示,《安排》為香港仲裁程序當事人向內地人民法院申請保全提供了明確、有效的法律機制,並確定內地仲裁程序當事人可根據現行法例向香港特區法院申請臨時措施,這將進一步提升香港特區國際仲裁服務的競爭力。
     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共同確認並公佈符合《安排》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機構-「總部設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並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為主要管理地的仲裁機構」。經國務院港澳辦批准,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由深圳國際仲裁院(又稱“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粵港澳大灣區國際仲裁中心”,英文簡稱SCIA)設立於香港,是內地機構在內地法域之外設立的首家獨立仲裁機構。
     《安排》生效後,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和深圳國際仲裁院在內地和香港多次舉辦專業研討會,致力於推動兩地法律界實踐《安排》。2022年10月14日,「雙城兩院」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共同主辦「中國內地與香港法院就仲裁保全措施的新發展與新實踐」主題研討會,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會中表示,《安排》有助於增強香港作為亞太區主要法律和爭議解決中心的優勢,促進具內地因素的國際合約當事人選擇香港作為仲裁地。
     此間,深圳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安排》首次裁定對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管理的仲裁案件採取保全措施,標誌著深圳和香港作為“一國兩制”之下不同法域之間的規則銜接和機制對接實踐又往前邁進一步。

 

 

 

發佈於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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